当婚姻走到末路,结束这段婚姻,去寻找新的开始。离婚是唯一的选择,但却没有说出来两个字那么容易,关于债务,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等等,伴随着辩论和争吵,好聚好散不容易,所以, 成都调查公司 认为离婚也让人害怕!怕什么,当然是怕撕破脸的为自己争取财产,避免债务的嘴脸。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法律在与时俱进,根据出现的新的争议不断地调整,争取能真正为公民办实事,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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