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成都婚姻调查公司告诉你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成都婚姻调查公司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3148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英国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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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仅是在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监护等一些原已确定的具体问题上的变动或改变,如抚养条件、抚养方式和子女的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变动,而不是消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同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本原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同样适用上述原则。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变更抚养关系需考虑哪些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需要指出的是:
(1)该条的主体“患有疾病或者伤残”的应该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本人,而非由其抚养照顾的其他人;
(2)必须达到确实无力继续抚养的程度。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这一条主要明确的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如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情形的,另一方即有权提出变更抚养关系。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这一条需满足两个条件:
(1)未成年子女为十周岁以上。
(2)该方需有抚养能力,虽孩子愿意随另一方抚养,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抚养问题的出发点,因此,要求另一方要有抚养能力方可变更。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因此英国立博成都婚姻调查公司,从考虑孩子最大利益出发的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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